原位癌定義有別 怎界定需認清
發布時間: 2017/01/17 00:06
最後更新: 2017/01/17 00:06
消委會檢視市面有提供癌症保障的危疾保及醫療保,全部有保障包括原位癌(早期或初期癌症)及癌症或類似字眼,惟仔細查閱部分保單,並非所有原位癌或癌症均受保,即使同屬原位癌,不同計劃的定義亦有別。
原位癌即指腫瘤仍局限於發病位置,未穿透或破壞內臟上皮組織的基底膜。消委會檢視10個癌保計劃,發現當中4個危疾保所包含的癌症及其定義各有不同,包括如何界定原位癌及初期癌症。
以子宮頸癌為例,4個危疾計劃均註明原位癌受保器官包括子宮頸,惟據保單條文內有關癌症或原位癌定義,有個別計劃列明子宮頸上皮內瘤輕度病變及中度病變(即CIN I及CIN II)不受保;亦有計劃列明必須為嚴重病變(CIN III),才會被界定為受保原位癌,換言之如確診CIN I或CIN II就不會獲任何賠償。
同樣情況亦出現於前列腺癌,東亞人壽及富衛人壽危疾計劃受保前列腺原位癌或早期癌症,不過所定義的原位癌,只包括「TNM分級標準屬 T1a、T1b、T1c 級別的前列腺癌」,其他較低級別的前列腺癌將不受保。
消委會又發現,不論是危疾類抑或醫保類,幾乎所有計劃的保單條文都把一些與癌症或會有關連的狀況、部分癌症及其相關階段排除在外,不予保障,包括經病理組織分析為癌前性、潛在惡性、發育不良等腫瘤,即癌前病變,以及良性腫瘤;有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(HIV)存在的腫瘤;先天性或遺傳性的受保癌症,部分保單會列明不保條款只適用於受保人在若干歲數(例如12歲或16歲)前已診斷或已出現病徵及徵狀的受保癌症。
消委會提醒消費者,應詳細查閱保單條文的原位癌、早期/初期癌症、癌症或末期癌症等定義及不保事項, 切忌單憑小冊子、宣傳品或網頁資料作投保決定,需要時宜向專業人士尋求意見。